河北银保监局:金融机构高管履职被评为“不称职” 将建议相关部门撤换
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李愿 北京报道
1月3日,不称职河北银保监局公开的河北《河北省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履职监管评价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显示,该《办法》所称履职监管评价是银保指监管机构在日常监管的基础上,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监局金融机构建议自主选择评价对象,高管对银行业保险业机构高管人员任职期间的履职履职行为进行持续性监管,并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评价结论的被评部门监管行为。
值得注意的相关是,《办法》规定,撤换当高管人员履职评价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不称职,监管机构可依照有关规定建议上一级管理机构或组织人事主管单位撤换该高管人员。河北
考核业绩、银保配合监管工作等情况
《办法》明确,监局金融机构建议银行业机构是高管指河北省辖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履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所有法人及分支机构;保险业机构是指河北省辖内保险公司及所有分支机构。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按照《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等规定,经监管机构任职资格核准,且任现职满一年以上的银行业保险业机构高管人员。
其中,河北银保监局负责评价的高管人员包括:政策性银行河北省分行及省行营业部、外资银行石家庄分行、政策性保险公司河北分公司高管人员;国有商业银行河北省分行及石家庄分行高管人员;股份制商业银行石家庄分行高管人员;河北银行及其它城市商业银行石家庄分行高管人员;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主要负责人,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石家庄审计中心主要负责人,石家庄辖内县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县级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石家庄辖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主要负责人;石家庄辖内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主要负责人;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辖内非银行机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石家庄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保险公司高管人员、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及石家庄辖内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或地市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上述之外的辖内其他银行业保险业机构高管人员,可根据监管需要进行履职评价。
银行业机构高管人员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哪些?《办法》显示,涵盖经营管理业绩、内部管理情况、风险管理水平、配合监管工作情况等。
其中,经营管理业绩重点评价高管人员经营管理能力及年度各项指标进步度情况,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比率、不良贷款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非同业单一客户风险暴露等达标情况;资产规模、盈利水平、中间业务发展等主要经营指标情况;业务指标系统内排名及进步度;受表彰及处罚情况;服务实体经济情况;职能定位涉及的小微、三农、金融扶贫等普惠金融政策执行情况。
配合监管工作情况主要包括:非现场监管或现场检查配合;监管资料报送;对监管机构的整改意见落实;向监管机构报告制度的执行;参加监管机构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情况等。
有一项“差”即被评为不称职
《办法》规定,评价小组按照制定的评价方案实施监管评价。根据高管人员目标完成情况、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及日常监管情况,从其依法履职情况、重点风险防控、监管配合程度、发展转型及履行社会职责、内控管理、经营指标及监管目标完成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日常监管中对高管人员进行的质询谈话、约见谈话等有风险提示或监管要求的内容,可视整改情况列入履职评价。
评价结论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高管人员具有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且高管人员履职评价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监管机构可依照有关规定建议上一级管理机构或组织人事主管单位撤换该高管人员: